川卫规〔2018〕3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为完善我省毕业后医学教育体系,我省于2016年启动了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根据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药师规范化培训试点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158号)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