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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3 13:44:07  来源:华西医学继续教育网   浏览次数:0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系单独设立的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机构审批事项。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根据我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8号)中关于社会办医实行属地化审批的要求,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审批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二、各地卫生计生委要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等新型独立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开,规划情况纳入医疗执业登记审查事项。 
  三、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的质量控制工作由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承担,健康体检中心和眼科医院的质量控制工作由省健康体检质量控制中心和省眼科质量控制中心分别负责,质量控制情况应定期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四、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加强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独立医疗机构事中事后监督工作。 
  五、已设置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医疗消毒供应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补办执业注册手续,严禁未经登记擅自开展医疗消毒服务,对擅自开展服务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处。 
  联系人:医政医管处     周军海 
  电  话:028-86136360 
  附件:1.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2.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3.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4.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5.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6.眼科医院管理规范(试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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